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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事业单位招聘 > 招聘详情

南宁将激励褒奖志愿者,具体措施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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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疫战疫时,

有他们逆行的身影;

需要无偿献血时,

他们伸出“一臂之力”;

在中国—东盟博览会、

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大型活动中,

能看见他们忙碌的身影;

在各种救援救灾、

助学助困等公益活动中,

他们纷纷伸出援手……

▲广西八桂义工协会义工在无红绿灯路口引导车辆礼让行人。本文图片均为广西八桂义工协会提供

用点滴之善,汇成大爱

他们的名字是:志愿者

★截至2022年8月,南宁市通过“桂志愿”系统注册志愿者总计161万人,志愿者占全市常住人口18.3%,有时长记录志愿者比例为59.80%,注册志愿服务队伍5267支,累计发布志愿服务项目16763个,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长达52万小时。

★现行《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1年,开启了南宁市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随着2017年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相继出台,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同时由于现行条例出台时间比较早,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南宁市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需要,亟需修订。

10月31日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就

《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的修改工作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一起来了解

▼▼

“能帮就帮”南宁特色

写入立法

条例修订草案强化弘扬志愿精神,将南宁“能帮就帮”的优良传统写入立法,体现地方立法特色。

加强志愿服务文化建设,规定每年3月为本市志愿服务主题月,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志愿者交流、活动推广和成果展示等工作。

鼓励通过创作志愿服务卡通形象、文创产品等多种形式,培育南宁志愿服务文化。

▲八桂义工陪伴独居老人看电影。

志愿服务签协议

开展活动更规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通过当面协商、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通用知识、开展相关培训。鼓励对志愿者开展综合能力评估。

这次修订还突出南宁市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对实践中形成的大型活动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应急志愿服务机制等予以固化。同时,围绕积极服务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对外语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国际交流作出规定。

▲八桂义工走进社区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青少年和老年群体

如何参与志愿服务?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支持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与学校合作,发挥老年人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次修订,拟规定大中专院校应当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德育学分考核加分。普通高中学校可以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评优评先的参考因素。

▲八桂义工给乡村小学上五防安全课。

志愿者也有保险了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和承接志愿服务项目。

完善志愿服务经费保障,规定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和人才培养机制,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育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建立志愿者培训基地,培养志愿服务人才。

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措施,规定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

志愿者可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在完善激励措施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激励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激励。

此外,拟规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可以依法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八桂义工开展社区邻里节活动。

建立志愿者回馈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鼓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支持志愿者使用志愿服务时长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通过服务积分、时间银行和志愿者互助等方式,为志愿者提供相应激励。

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广西八桂义工协会开展的八桂心泉项目启动仪式,旨在让偏远山区孩子喝上干净的水。

对于条例修订草案

你有什么修改意见和建议呢?

可于2022年11月29日前

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530028。

二、电子邮件方式。

邮件请发至nn5552911@163.com。

关于公开征求

《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好《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现将该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530028。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件请发至nn5552911@163.com。

非常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宣传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管理规范、查处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

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村民、居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大型赛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联、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市、县(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吸纳团体会员,拓展分支机构,做好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免费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机场、车站、码头、博物馆、影剧院、商场、商业街区、广场、公园、景区景点、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

第八条 社会公众应当尊重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南宁“能帮就帮”的优良传统。

第九条 每年3月为本市志愿服务主题月,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志愿者交流、活动推广和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十条 鼓励各类组织和社会公众将体现志愿服务的文化元素和符号融入文艺演出、展览展示等活动。鼓励创作体现南宁特色的志愿服务卡通形象、文创产品,培育南宁志愿服务文化。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桂志愿”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进行注册。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通过“桂志愿”系统开展志愿者招募、项目发布、时长记录等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以组织、团队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通过当面协商、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通用知识,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在志愿服务开展前对志愿者开展综合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志愿者参加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倡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或者佩戴规范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六条 城乡社区、政务服务窗口、公共文化设施、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场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方便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群众提出志愿服务需求,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本市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完善基层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组织、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应当收集、分析本辖区的志愿服务需求,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辖区单位等开展基层治理、便民服务、养老助残、平安建设、矛盾调解、环境卫生、疫情防控、垃圾分类等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和推动村民、居民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开展自助、互助。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赴乡村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融入乡村振兴。

第十九条 鼓励志愿者参与大型赛会或者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志愿服务。

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在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文化交流和展会等活动期间,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城市运行、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本单位专业优势,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发展专业志愿服务项目。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应急救援、语言翻译、医疗救护、全民健身、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科技推广、防灾减灾等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具备教育、医学、语言、法律、心理、科技、文艺、体育、防灾减灾、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和取得相应资格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志愿服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应当接受统一的应急指挥协调。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的指导,开展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推动基层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发应急救援类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志愿服务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建立健全外语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外语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本市鼓励外语专业人士、在邕外籍人士等参加外语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将培养学生志愿精神纳入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必要时由其监护人陪同。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德育学分考核加分。普通高中学校可以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评优评先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 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支持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与学校合作,发挥老年人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为老年人在信息注册、活动记录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基层治理、社区服务等领域有效结合,在孵化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进行协作,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志愿者队伍国际化建设,依法维护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助困难群体、便民利民生活、文化体育辅导、普及科学卫生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辅导、公共文明引导等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捐赠。

第二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设立志愿服务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抚恤和生活补助;

(三)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项目大赛、展示交流等方式,支持、培育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推动志愿服务品牌建设与传播。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的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建立志愿者培训基地,培养志愿服务人才。

第三十二条 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者,参加“桂志愿”信息系统发布且在本市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为其购买志愿者集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可以依法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三十四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激励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激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支持志愿者使用志愿服务时长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通过服务积分、时间银行和志愿者互助等方式,为志愿者提供相应激励。

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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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李雄

校对审稿:贝牛

签发:黄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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